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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恶搞”与著作权 
2007-8-3 8:51:06
 
评论性的搞笑自有著作权

  笔者认为网络“恶搞”类似作品的通用名称似可称之为“借形搞笑网络小品”,其中评论性的搞笑以及无害的搞笑不是恶搞,也不侵权,却自有著作权。

  因为搞笑、嘲讽本来就是对人的行为、观念或社会现象进行评论的一种方式,这在相声、漫画、卓别林的表演和鲁迅的杂文中早有先例。为评论作品而适当引用已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的许可并且不支付报酬,这是各国著作权法的通例。由于一般人很难获得影视剧的剧本,在数字技术和网络环境下,为了对影视剧进行评论,采取直接借用影视剧中的片段或镜头,附加搞笑性的后期配音和字幕予以嘲讽,这与用文字引述剧本中的若干段落或以文字描述剧中的某些情节,再予以嘲讽式的评论,并无本质区别,应当视为在数字技术和网络环境下“引用”和评论的新方式。若以未经许可直接引用《无极》的若干片断并以后期配音和字幕的形式进行了“改编”是否侵权为由,扼杀一种与数字技术和网络环境相适应的新的文艺评论方式,笔者认为实不可取。其次是任何形式或方式的文艺评论,都会对一部作品的利益造成正面或负面的影响。若以是否对作品的市场损害作为衡量相关评论是否侵权的标准,等于禁止一切批评性、否定性的文艺评论。

  笔者认为,《无极》这部电影耗费社会资源不小,但却谈不上是部有启发、教育意义的好电影;《一个馒头引发的血案》,借题发挥作了嘲讽,至少是对社会无害,若冷静地思考,对影视剧编导不为无益;若将其视为一种文艺评论,也就谈不上是“恶搞”或侵权。

  关于自称为“倒胡戈”的网友针对央视第12届青年歌手大奖赛制作的《闪闪的红星之潘冬子参赛记》,则是借用电影《闪闪的红星》中的片段,通过后期配音(包括《一个馒头引发的血案》中所没有的改编剧中人的对白)和附加字幕等方式,将原本是一心想参军的潘冬子变成了一个整日做着明星梦、一心赚大钱的人。这里就完全不涉及对原剧的情节设计或形象设计乃至编导的失误做出嘲讽式的评论,而是对原剧的恶意改编或篡改。撇开《闪闪的红星》是否“红色经典影片”、对“红色经典影片”的缺陷或不妥之处能否进行嘲讽式的评论问题不谈,也撇开作者的动机不谈,仅就这种行为而言,称得上是“恶搞”,也是一种侵权行为。对于这类问题,笔者不赞成用“恶搞红色经典影片”的名义进行处理,以免授外人以“泛政治化”的口实。可以由被恶搞的影视剧著作权人,按照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的规定,请求法院下达禁止令;或者由著作权行政管理机关依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7条第(二)项的规定,行使“查处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著作权侵权案件”的职责,予以处理。

  据媒体报道一位网名安迪的画家将影星范冰冰画成半身赤裸、双手抚胸的形象,标题是《范冰冰“拯救乳房”》公益油画,又将“超女”李宇春和竞选“好男儿”的向鼎画成半身赤裸的双头连体人,并在画上写了一段不短的文字,刻意地嘲笑两人的生理状况,用词之丑陋尖刻,笔者感到不宜复述。仅就报刊上登载出来的这两幅画而言,绝对是“恶搞”。虽不涉及侵犯他人著作权问题,但绝对是恶意人身攻击、侮辱人格的侵权作品。

  当然,如果搞笑的内容损害社会公益、有伤风化,即使不侵犯任何人的著作权,也不伤害任何个人,则这类作品也是不受法律保护的,有关单位和个人都可依法对其采取适当的措施。

  笔者认为,有必要通过修订《著作权法实施条例》进一步解释《著作权法》中关于合理使用的规定和关于侵权行为的规定;制定关于保护历史遗产和优秀文化成果的规定;在正拟制定的互联网视频的新管理条例中要规定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网络视频行政管理部门、网站等有权也有责任采取技术措施,对真正是“恶搞”视频短片从网络中清除。(曹昌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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