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高院首次就速裁制度和庭前调解发文
当事人可与法官约定时间、地点开庭
打民事官司最快一天内可搞定,当事人甚至可以根据自己方便,在超出法庭以外的场所开庭。昨日,重庆市高院发布《关于推行民事案件速裁制度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和《关于民事案件庭前调解的指导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这在全国尚属首次。今天起,市民可通过市高院网站查阅新规细则。
■《关于推行民事案件速裁制度的暂行规定》
速裁案件20日内审结
从统计来看,一审的民事案件中,案情简单的民事案件占了所有民事案件的70%以上,牵制了很大一部分司法资源。在《规定》出台之前,市民要打官司,最快也都要3个月。而《规定》15条称,速裁的案件一般应当在20日内审结,最快可以当天受理、当天结案,3个月时间缩短成了几个小时。
《规定》明确,速裁的案件,当事人的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不得超过5日。甚至在庭审中不受原告陈述、被告答辩、双方举证、质证、法庭辩论等顺序和环节的限制,审判人员可以根据案情需要灵活掌握。
更让人感觉到有人情味的是,在制定《规定》中,市高院将“高效”和“便民”写入了速裁程序的4大原则中去。只要是基层法院审理的一审民事案件,都可以在双方当事人自愿的前提下适用该程序。
■《关于民事案件庭前调解的指导意见(试行)》
法官通知调解时间可发短信
《意见》规定,调解结案后的诉讼费可以“适当减收或免收”。以前,当事人为了节约诉讼成本,一般会选择撤诉,这样可以拿回一半的诉讼费,但是当事人撤诉方式结案与法院调解方式结案相比,前者不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而后者具有。在制作调解书时,《意见》要求法官尽量在调解书中明确是非责任。
《意见》第十六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庭前调解时间一般不得超过10日;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庭前调解时间一般不得超过20日。当事人申请延长庭前调解期间的,延长的期间不计入审限。”
为了尽量方便市民,法官在通知当事人调解时,可以用发传真、电子邮件、短信、打电话,甚至还可以请人捎口信等方式进行。《意见》从即日起在全市法院试行。 (记者 张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