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国法院网讯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近日受理了一起特殊案件,股民张女士起诉光大证券公司,称委托该公司交易股票未能成功,由于证券公司未给出合理解释和赔偿,严重影响了她的炒股思维,要求被告赔偿1.1万余元。
原告张女士说,2006年4月11日,原告委托光大证券北京东中街证券营业部卖出股票,结果没有成交,于是要求东中街证券营业部给出解释。但营业部表示愿意部分赔偿,私了此事,但未就赔偿达成一致意见,营业部也不再理睬,并拒不提供交易所交易委托确认回馈清单和成交确认清单。此后,原告打电话投诉至光大证券总部未果。
张女士表示,她在签订委托合同时交纳了780元包年佣金,对方并未说有交易次数限制,但随后又发现营业部加收交易佣金。对此,原告认为营业部侵犯了她的知情权,影响了她“买卖股票的思维”,导致其在股市受挫,造成不可估量的经济损失。因此,原告请求法院判令东中街营业部提供交易所委托交易的确认回馈清单和成交确认清单,退还780元包年佣金,赔偿精神损失费等各项损失1.1万余元。
东中街证券营业部表示,愿意提供两份确认清单,但营业部从未说过私了。事情发生后,被告曾主动与张女士联系,并到她家协商。另外,年佣金一年只能是120笔,如超过120笔就要按标准收取佣金,张女士的交易已超过120笔,应该收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