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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抓原告:行政诉讼“带伤起跑” 
2007-9-20 8:51:08
 
1992年9月8日,《人民日报》编发了一篇署名吴法的读者来信——“被告当庭抓原告,百姓怎能再‘告官’”,使福建省武夷山市人民法院受理的彭朝阳诉武夷山市公安局收容审查行政诉讼案件一下子成为公众注目的焦点。之后,一些海外媒体以“公安挨告出庭,竟在法庭拘捕原告”为题,围绕“改革开放潮流仍难消除特权思想”大做文章,一时间海内外舆论大哗。

    一

   其实,从诉讼的角度来看,这只是一个很平常的收容审查行政案件。

   1992年5月24日下午,武夷山市岚谷乡粮站职工曾华静从楼上往下倒水,溅湿了村民陈文娥晒的谷糠,双方发生争吵、扭打。当晚,曾把此事打电话告诉了在某宾馆当保安的男朋友彭朝阳。第二天上午,彭朝阳找到陈文娥,三言两语之后,又是一场争吵、扭打,结果便是陈被打伤、彭被岚谷乡派出所关押。5月26日,武夷山市公安局决定对彭朝阳收容审查20天,但并未制作收容审查决定书,也未向彭告知权利。6月6日,经武夷山市公安局法医鉴定,陈文娥的伤为五级伤(轻微伤)。6月11日,由岚谷乡派出所主持调解,双方达成协议,彭朝阳一次性赔偿陈文娥医疗费500元、误工损失300元。6月12日,市公安局解除对彭朝阳的收容审查,转为治安处罚,罚款100元。彭朝阳在缴齐上述款项后获释,实际被收审18天。

   在法定时效内,彭、陈双方都没有对公安局的治安处罚裁决提出复议申请或向法院起诉,如果彭朝阳就此罢手,这场“谷糠风波”到这时也就平息了。但是,偏偏彭朝阳知道有了一部民可以告“官”的法律,他决定行使法律赋予自己的权利。1992年6月23日,彭朝阳向武夷山市法院起诉,请求撤销武夷山市公安局的收容审查决定,并赔偿收审18天给他造成的110多元经济损失。

   经审查,武夷山市法院行政庭于1992年6月27日受理此案。

    二

   在彭朝阳起诉之前,武夷山市法院已经审理了几起以武夷山市公安局为被告的收容审查行政案件,武夷山市公安局基本上都能依法行使权利、承担义务并履行法院判决。但对彭朝阳的起诉,武夷山市公安局却表现得很反常,个中原因,即使到了现在我们也无法准确知晓,只能如此推测:根据市公安局在对彭朝阳作出收容审查决定时所适用的1985年公安部发布的《关于严格控制使用收容审查手段的通知》的规定来看,收容审查仅适用于流窜作案或多次作案、结伙作案,且不报真实姓名、住址的人。很显然,彭朝阳并非这一类人,市公安局对彭朝阳适用收容审查措施无法律依据。而且,市公安局未制作收容审查决定书,未向彭朝阳告知权利,属程序上严重违法。一旦对簿公堂,市公安局必败无疑。

   6月29日,武夷山市公安局接到应诉通知、起诉书副本,未按规定提交答辩书。

   7月1日,市公安局领导召集会议,安排复查彭朝阳殴打他人案。

   7月2日,市公安局通知陈文娥到市立医院做疾病诊断,又在市公安局法医门诊处做伤情复查,鉴定结论由原来的轻微伤上升为轻伤。

   7月3日,市公安局法医陪陈文娥到南平地区公安处法医门诊处复核,鉴定结论再一次上升为轻伤偏重。据此,公安局撤销了原对彭朝阳所作的治安处罚决定。

   7月4日,市公安局决定对彭朝阳伤害案进行刑事侦查。

   1992年8月15日下午3点半,当武夷山市法院行政庭依法公开审理此案时,市公安局先后开来多辆警车、摩托车,当审判长刚刚宣布休庭、由合议庭进行评议,书记员准备核对庭审笔录时,八九个公安人员一下子冲到彭朝阳面前,出示拘留证,亮出手铐,欲将其当庭抓走。此时旁听群众尚未离去,法庭内一片哗然。为了避免事态扩大,审判长只好将彭朝阳带进法院办公室,继续核对庭审笔录。公安人员仍紧追不舍,闯入法院办公室,被审判长再次制止后,公安人员守住楼梯口,声称:“我们早就要抓人了。”武夷山市法院在法庭秩序受到严重干扰的情况下向市委、市人大紧急报告,虽经市委、市人大领导做工作,彭朝阳仍在8月16日凌晨被公安人员从法院办公室内抓走。

   8月21日,市公安局向市检察院报请批准逮捕;8月25日,市检察院批准逮捕彭朝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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