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卖主不能提供合法手续的情况下,杨从明仍贪图便宜购买赃车构成犯罪。近日,云南省施甸县人民法院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被告人杨从明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本案另一被告人段必能被法院以盗窃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2007年5月19日,被告人杨从明以800元从本案另一被告人段必能手中购买了一辆大阳90—3A型二轮摩托车,该车系段必能于2007年4月6日在县人民医院家属区内盗窃得来。该车经施甸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价值为108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杨从明在被告人段必能不能提供摩托车相关合法手续的情况下仍与其购买摩托车的行为,属刑法上所称的“明知”。根据2007年5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的《关于办理与盗窃、抢劫、诈骗、抢夺机动车相关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故法院依法作出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