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孕检十次未发现胎儿畸形郑州孕妇告保健所 
2007-9-19 8:39:07
 
明明告知医生自己从事化工行业,并在怀孕期间10次到保健所查询胎儿发育情况。然而,快要分娩时,医生突然告知胎儿为畸形(唇腭裂),孕妇最终终止妊娠。在愤怒的同时,孕妇吴丽(化名)起诉了该保健所。

  昨日,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吴丽胜诉,获赔2.24万元。

  孕妇告保健所一审败诉

  “早就告知保健所自己是‘化验员’,让其仔细孕检,没想到他们这么不负责任。”吴丽在诉状中称,自己和丈夫徐先生都是一家植物研究所的化验员。为了想要一个健康的宝宝,怀孕后他们于2005年6月14日到郑州市管城保健所(以下简称保健所)进行孕妇初检。

  “在该保健所前后进行了10次检查,都说胎儿发育正常。”吴丽说,没想到快要分娩时,她到省人民医院、省军区直属医院及郑州市妇幼保健院分别检查均被查出:胎儿唇裂。无奈之下,吴丽只好实施剖宫取胎术终止妊娠。

  2006年5月12日,吴丽夫妇以被告保健所未尽到注意义务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其各项费用共计3.54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是按规定为原告进行了母婴保健服务指导,履行了应尽的义务,孕育的胎儿有唇腭裂不是被告的医疗行为所造成的,遂驳回吴丽夫妇的诉讼请求。

  吴丽夫妇不服,遂上诉至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保健所未重视有过错

  二审法院另查明,2005年6月14日,《郑州市孕产妇保健手册》孕妇基本情况上注明吴丽工种为“化验员”,同日诊察医生初检记录注明“平时接触化学试剂”。2005年7月1日医师在“孕产期异常情况及化验、特殊检查记录”一栏中注明“早期接触化学性物质”。

  法院认为,吴丽作为化验员,经常接触化学试剂,因此存在导致胎儿先天性缺陷的可能性,但是保健所未给予必要的重视,也未采取任何诊断措施,导致吴丽在分娩前期才发现胎儿畸形并终止妊娠,保健所存在主观过错,侵犯了吴丽应享有的知情选择和身体健康权,造成了吴丽难以弥补的精神创伤,因此应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法院遂判决保健所支付吴丽的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2.2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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