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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位外嫁女讨回村民权 
2008-5-21 12:05:39
 

1998年11月,随着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由“试行法”变为“正式法”,中国基层民主制度进一步得到了法律确认。

大量的村规民约以民主决策的形式出现在田间地头。

村规民约的制订,体现了大多数村民的意志,却也损害了一少部分村民的合法权益。其中,以出嫁或者离婚的农村妇女的土地权益流失最为严重。

在村委会组织法颁布7年后,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正式生效。该法明确规定:“妇女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然而,在以民主的名义通过的村规民约面前,法律和政府部门都显得有些“力不从心”。“村规民约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的法律条款往往沦为一种摆设。

究竟该不该对村规民约的合法性进行审查?由哪个部门来审查?村规民约违法如何处理?据了解,今年2月7日,民政部已经将起草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修订草案送审稿报送国务院,目前国务院法制办正在抓紧修改。希望村委会组织法的修改能对这些疑问给出准确的答案。
  
 

村民代表会议的讨论结果,让钟锦秀一下子失去了文头岭村村民的资格。

2006年8月24日,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桥东街道办事处文头岭村就村民待遇问题召集村民代表会议。会上形成了两项决定。

“一、2005年12月31日以前迁入户口的村民与原村民同等待遇;2006年1月1日至4月底以前迁入户口的村民享受50%待遇,2006年5月1日以后迁入户口的村民不享受待遇。二、嫁出女(包括已离婚在内)不享受集体待遇,嫁本村男村民的离婚的除外。”

这次会议形成的决议并没有使所有村民都满意。决议公示后,钟锦秀和另外37位外嫁女找到了村委会主任钟国材,指出公告带有明显的歧视色彩。钟国材强调,村民代表大会通过的决议不能随意改变。

在多次争取无果后,钟锦秀和另外37位外嫁女开始到各级政府和妇联上访。8个月后,在北京大学法学院妇女法律研究与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北大妇女援助中心”)的帮助下,在惠州市市委书记的过问下,文头岭村村委会才最终承认钟锦秀等38位外嫁女为文头岭村村民,享受村民待遇。

村民“民主决策”出嫁女村民待遇被取消

1964年,钟锦秀出生在文头岭村。20岁时,经人介绍,她认识了刚从部队转业到深圳的丈夫。不久,两人便迈入了婚姻的殿堂。由于丈夫是城镇户口,钟锦秀是农村户口,所以婚后两人一直过着两地分居的生活。随着3个女儿的相继出生,两人的感情也走到了尽头。

1996年,钟锦秀和丈夫正式办理了离婚手续。从此,她靠起早贪黑耕种三亩六分薄地,一个人担负起了养活全家四口人的重任。 2001年,全国取消农业税的喜讯传来,文头岭村的村民个个欢呼雀跃,但是钟锦秀却垂头丧气。原来她家的三亩六分田地被村委会宣布无条件收回了!

钟锦秀找到时任村委会主任的钟国材,质问道:“我家的土地15年的承包合同还没有到期,为什么要提前收回?”钟国材回答:“这是村民代表大会决定的,我也没有办法。”

钟锦秀认为,她在土地承包期间按时交纳公粮,承担了作为村民的各种义务,并没有违反国家法律,将她全家的承包地充公没有任何道理。 为此,她多次到桥东街道办事处、惠城区和各级妇联反映问题,最终迫于压力,文头岭村村委会同意钟锦秀耕种原来的一亩自留地,对其余田地的事只字不提。

此后,无论钟锦秀到任何部门“告状”,文头岭村村委会始终没有给她恢复以前耕种的田地。

转眼间,到了2006年。这一年,随着城市建设的迅猛发展,文头岭村大片的土地被征用作为旅游项目开发。在拿到大笔补偿款后,村委会决定拿出部分钱分配给村民,以解决村民失地后的生计问题。钟锦秀等38位外嫁女却被排除在外,她们不但不能分到村里发放的生活费,还被剥夺了集体经济收益的分红权和分配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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