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日前,湖南省洪江市人民法院对被告人胡大华滥伐林木一案进行宣判,被告人胡大华因滥伐林木数量巨大,被法院以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5万元。
被告人胡大华系洪江市八面山农场职工,2005年4月10日,他以94800元的价格购得洪江市熟坪乡黎明村集体“桃子坪”“下冲”二块青山林木。2005年6月,胡大华取得560立方米商品材采伐证后,安排民工上山伐树。在砍伐过程中,由于采伐证规定采伐范围内“下冲”上半部分的树木较少,伐树民工认为划不来,要求在规划的“桃子坪”砍伐范围外砍一块山的林木。被告人胡大华在未取得采伐证的情况下即通知伐木工采伐“桃子坪”规划范围外的杉树,经现场勘查,此外超范围砍伐面积为61亩,经伐根检尺立木材积为823.5立方米。
2006年9月,因担心买卖青山合同到期,胡大华又在未取得采伐证的情况下,组织10余名民工将“桃子坪”2005年未砍伐完的林木全部无证砍伐,计立木材积801.99立方米。同期,被告人胡大华还将“下冲”山场林木全部砍伐,此山虽在其所持的2005年度的已批准的采伐证范围内,但该采伐证明确要求在2005年9月9日前采伐完毕,被告人胡大华违反采伐证规定的时间,跨年度任意采伐“下冲”山场的林木,计立木材积244.2立方米。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胡大华未按采伐证规定范围、无林木采伐许可证、违反采伐证规定时间,任意采伐本人具有所有权的林木,合计立木材积1869.69立方米,数量巨大,其行为已触犯《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构成滥伐林木罪,故法院作出以上判决。
目前,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