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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委会擅自流转承包地 法院依法判决定纷止争 
2007-8-24 9:45:31
 
 中国法院网讯   今天上午,云南省会泽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争议近四年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案件,切实保护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的承包经营权。

    1992年10月,许华之兄因招干,其原在大井镇里可村民委员会“大路边1.2亩”土地由集体收回转包给村民许枚承包经营使用。1998年2月,当地开展第二轮土地承包,许枚继续获得“大路边1.2亩”的承包经营使用权,期限为30年,从1998年12月31日至2028年12月31日,后该土地一直由许枚使用。2003年9月21日,大井镇里可村民委员会将“大路边1.2亩”土地流转给许华,并在许华的土地经营权证书上作了登记,后该土地一直由许华耕种。为此,许华、许枚两家多次发生纠纷,经村委会等基层组织调解未果。许华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许华停止侵权。法庭审理中,依法追加该村民委员会为被告参加诉讼。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在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调整承包地。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主体是承包方,承包方有权依法自主决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流转和流转的方式。本案中,许枚于1992年就获得了“大路边1.2亩”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其承包经营权依法受法律保护。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流转由其自主定,村委会无权决定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其在许华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上新做的流入登记属无效登记。经庭审主持调处无效,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相关规定判决:许枚对“大路边1.2亩”土地享有承包经营权,许华应停止侵权,将土地返给许枚耕种。

    宣判后,双方当事人表示服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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