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联系我们

 首页 > 诉讼仲裁 > 民事诉讼 > 正文

 
签调解协议后反悔 上诉法院撤销被驳回 
2007-8-13 8:33:21
 
纠纷发生后,经当地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签订了调解协议。协议签订后,一方不愿履行,要求法院撤销调解协议。前不久,高淳县法院作出判决,人民调解协议合法有效,原告诉求被驳回。

  去年下半年,家住高淳县固城镇桥头村的崔某、孔某合伙买了一辆拖拉机后,雇邻居王某为驾驶员,按月支付劳务费。雇用期间,这两车主负责联系业务,王某是否出车,也由他们安排。今年5月,王某在出车过程中遭遇车祸,不幸身亡,拖拉机也严重受损。事发后,王某家人到崔某、孔某家要求赔偿。

  为解决这起纠纷,固城镇人民调解委员会、桥头村人民调解委员会出面主持调解。最终,双方达成如下调解协议:崔某、孔某赔偿王某家人各类损失共计34万元。协议签订当日,崔某、孔某支付了10万元。

  但不久,崔某、孔某发现,事发当日,王某出车运货并未经过他俩同意,而是私自出车。他们认为,因此产生的损失应由王某本人负责,与车主无关。上月,崔某、孔某以所签的人民调解协议存在重大失误为由,将王某家人告上高淳县人民法院,要求撤销双方已签订的人民调解协议。

  经审理,法院认为,原被告在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达成的人民调解协议,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也不违背社会公共利益,该人民调解协议合法有效。原告打官司要求撤销该协议,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中有关规定。法院驳回了原告崔某、孔某的诉讼请求。

  南京日报·殷学兵

 
 
发送给好友】 【添加到收藏夹
 
相关新闻
 
推荐新闻
 
·福清律师网开设维权求助
·800服刑人员走进考场 报
·司法部司法鉴定管理局正
·重庆高院推行速裁制度 市
·当事人不再“跑断腿” 全
·山西方山县委书记铁腕关
·劳动保障部门:国庆加班前
 
搜  索
 
   
 
 
 

宽达简介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网站地图 | 免责声明 |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