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纠纷发生后,经当地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签订了调解协议。协议签订后,一方不愿履行,要求法院撤销调解协议。前不久,高淳县法院作出判决,人民调解协议合法有效,原告诉求被驳回。
去年下半年,家住高淳县固城镇桥头村的崔某、孔某合伙买了一辆拖拉机后,雇邻居王某为驾驶员,按月支付劳务费。雇用期间,这两车主负责联系业务,王某是否出车,也由他们安排。今年5月,王某在出车过程中遭遇车祸,不幸身亡,拖拉机也严重受损。事发后,王某家人到崔某、孔某家要求赔偿。
为解决这起纠纷,固城镇人民调解委员会、桥头村人民调解委员会出面主持调解。最终,双方达成如下调解协议:崔某、孔某赔偿王某家人各类损失共计34万元。协议签订当日,崔某、孔某支付了10万元。
但不久,崔某、孔某发现,事发当日,王某出车运货并未经过他俩同意,而是私自出车。他们认为,因此产生的损失应由王某本人负责,与车主无关。上月,崔某、孔某以所签的人民调解协议存在重大失误为由,将王某家人告上高淳县人民法院,要求撤销双方已签订的人民调解协议。
经审理,法院认为,原被告在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达成的人民调解协议,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也不违背社会公共利益,该人民调解协议合法有效。原告打官司要求撤销该协议,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中有关规定。法院驳回了原告崔某、孔某的诉讼请求。
南京日报·殷学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