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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伤私了后能否再要赔偿? |
| 2007-7-17 15:02:3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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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某建筑公司的工人。2002年5月15日,我在上班时,不小心从脚手架上掉下来,造成了终生残疾。公司老板找到我协商,给我报销部分医疗费,并给两万元的赔偿费用,然后要求我今后不能再找公司要求赔偿。因为我当时急需钱治病,就答应了公司的要求,公司与我解除了劳动合同。经过继续治疗,公司给我的2万元早已用完,我又为此花了近万元,而且医生说我的病将来还需治疗。请问,我能再找原单位索要赔偿吗?(陈致学)
律师解答
你与公司达成的“将工伤后发生的费用一次性支付并就此了断的协议是违反我国法律规定的。”根据《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的规定,职工因工负伤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治疗工伤所需的挂号费、住院费、医疗费、药费、交通费等均予报销;住院治疗期间享受伙食补助费;医疗期间享受工伤津贴,标准为职工本人受伤前12个月内平均月工资收入;工伤医疗期满经评残后,享受因工伤残抚恤金或在职伤残补助金等一系列伤残待遇。你公司无视这些法律规定,直接侵犯了你的工伤保险权益,因此你们之间的协议无效。你可要求公司对你的工伤待遇问题重新作出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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