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联系我们

 首页 > 诉讼仲裁 > 劳动仲裁 > 正文

 
午饭时受伤获工伤赔偿 
2007-7-17 15:01:46
 

午饭时受伤获工伤赔偿

 

女保洁员在单位排队买午饭时,被患有精神病的保安员打伤,经过近两年的争议,终于在市一中院的调解下拿到了应得的4.5万元赔偿。

  2004年6月16日,从河北来京的小赵与北京保全物业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成为该公司保洁员仅仅工作了12天,小赵在单位食堂门口排队打饭时被患有精神病的单位保安员打伤,住院治疗42天。经海淀区劳动部门鉴定,其所受伤害符合工伤认定范围。

  物业公司以小赵事发不是工作时间为由始终拒绝赔偿。法院审理认为,小赵的事故应属于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或收尾工作受到的伤害,应该认定为工伤。在法官主持下,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由物业公司支付小赵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医疗费、伙食补助费等共计4.5万元。

 
 
发送给好友】 【添加到收藏夹
 
相关新闻
 
推荐新闻
 
·福清律师网开设维权求助
·800服刑人员走进考场 报
·司法部司法鉴定管理局正
·重庆高院推行速裁制度 市
·当事人不再“跑断腿” 全
·山西方山县委书记铁腕关
·劳动保障部门:国庆加班前
 
搜  索
 
   
 
 
 

宽达简介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网站地图 | 免责声明 |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