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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尽责:最大程度维护委托人利益(特别推荐) 
2012-1-11 14:13:19
 
     律师尽责:最大程度维护委托人利益
    原告方某诉称:被告邱某翻建旧房时,雇请方某做水泥工,2009年8月19日上午,原告在被告邱某家做工时,由于钢丝绳断裂,导致方某从四楼摔下受伤的结果。原告受伤后,经福清市医院治疗终结,期间共住院1 5天。2009年1 2月30日,经福建某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原告的伤情为十级伤残。原告认为,原告在从事雇佣活动的过程中受到伤害,被告邱某作为雇主应承担赔偿责任。原告现请求判令:1、判决被告邱某偿原告方某因人身损害造成的损失人民币69441.9元,其中:住院伙食补助费750元、交通费500元、误工费14150.4元、住院护理费1056元、医疗费300元、残疾赔偿金35922.9元、营养费15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800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1562.64元、鉴定费700元、后续治疗费5000元;2、判决被告邱某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被告邱某委托福建宽达(福清)律师所陈纪豹律师,分析了案情,认为本案的雇佣关系比较清楚,主要是要从数额上去减轻委托人的损失.那么赔偿数额中,后续治疗费没有实际产生,法院一般不会支持,残疾赔偿金是比较多的,那原告的伤情是否能构成十级伤残,如果不能构成,那么伤残赔偿金35922.9就不能支持,相应的营养费15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800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1562.64元、鉴定费700元也不能支持。误工费也会减少。于是,代理律师带着原告起诉的资料,咨询了相关的鉴定机构,有的鉴定机构认为,原告的伤情构不成十级伤残,代理律师果断建议委托人在举证期限内提出重新鉴定,法院委托了福建某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对原告的伤残进行重新鉴定,鉴定结果是原告未构成伤残等级。
福清市法院支持了被告律师的相关观点,扣除了原告主张的大部分费用,判决被告赔偿原告17854元人民币。
   律师办案感言:接手一个案件后,目的是最大限度的维护委托人的利益。以这个为出发点,寻找能够维护委托人利益的方法。对案件的每一个细节都要认真琢磨,要大胆的质疑有关部门做出的相关报告,如鉴定报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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