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认为救护车有义务将伤者送至其他医院
[来源:东南快报 记者:陈钦祥 韩慧英 金宁津] 本报讯(记者 陈钦祥 韩慧英 金宁津)110联动救护车 是否有义务将伤者送至其他医院?融强医院110联动救护车代表的是政府行为还是企业行为 ?针对这些读者热议的话题,昨日,福清宽达律师事务所陈纪豹 律师表示,110联动救护车属政府行为,融强医院有义务将伤者送到其他医院。 陈纪豹律师认为,既然融强医院的救护车是110联动救护车,市民一旦打了110,医院的救护车就是代表政府的救护车,承担着为民救治的义务。再者,伤者有选择上哪家医院的权利,因此在其提出要送至其他医院的情况下,融强医院的救护车有义务将伤者送到其指定的医院,满足伤者提出的需求。 陈律师表示,从法律方面讲,不管融强医院与110方面签订的相关协议中是如何规定的,与救护车本身承担的义务责任并无关系。“既然救护车存在义务责任,如伤者因延误治疗导致出现意外的,医院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陈律师说。 另外,本报的报道也引起各方的强烈反应,一些网站还专门发表评论,读者也纷纷通过论坛和新闻热线发表自己的看法。就此事件,本报将继续跟踪报道,如果您有亲身的经历或者独到的见解,欢迎继续拨打本报福清新闻热线0591-85223110参与讨论。 看福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