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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遇车祸母亲身亡 不幸儿子还掏钱赔偿  
2008-6-28 10:38:16
 

 

       2008年5月26日,陆某交通肇事致人死亡案经过启东检察院与市调处中心的努力,促成了当事人双方在民事经济赔偿部分的成功调解。由肇事司机陆某赔偿被害方12万元。同时,被害人蔡某的儿子施某也支付了13万元的赔偿金。被害人的儿子为何要支付赔偿金?这让人匪夷所思?

事故发生在2008年5月10日晚,驾驶员陆某驾驶所在公司的轿车帮忙接送公司老板的家人,轿车行至一桥西面时,为了避让一骑自行车者,陆某不慎将轿车撞上路边的电线杆,轿车一下失控,坠入路旁河内,造成一人死亡三人受伤的严重后果。其中,死者蔡某正是陆某公司老板的母亲。这位不幸的老板正是施某,这场事故除了造成其母蔡某死亡外,他的父亲、姐姐均不同程度的受伤。

半个月后,当事人双方来到启东检察院,表达了他们希望对民事经济赔偿部分进行和解的意向,并告诉检察官,这起事故的责任认定结果尚未明确。考虑到陆某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可能性较大,检察官建议他们通过常规司法途径解决。但陆某表示,他愿意就民事经济部分先行赔偿,以安抚被害人家属。充分了解当事人的意愿后,从化解矛盾、促进和谐的角度出发,启东检察院随即与市社会矛盾调处中心联系,通过为当事人双方提供"和解"平台,尽量促成该案民事经济部分的调解。

由于此案中陆某驾驶的是公司的轿车,车主恰恰是老板施某,根据规定,驾驶单位(他人)汽车肇事的,单位(车辆持有人)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按照赔偿标准,施某必须承担13万元的赔偿金。

他人驾车撞死自己母亲,却要自己承担巨额赔偿金?这让在场很多人难以理解,认为太不公平。施某一开始也不能接受,他表示,自己非但没有任何过错,而且还属被害方,要自己承担责任,于理不通。为此,办案检察官和调解人员耐心仔细的向施某讲解了相关法律法规,使他明白,调解也必须"以法律为准绳"、"严格维护法律权威性",不得违反法律规定进行。检察官耐心细致的解释宣传,最终使施某接受了由其承担连带责任的赔偿方式,双方均当场履行完毕。办案检察官表示,鉴于陆某属过失犯罪,且认罪态度较好,会充分考虑对其从宽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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