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联系我们

 首页 > 企业法律 > 人力资源管理 > 正文

 
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操作指引(四) 
2008-5-22 11:55:56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的理解与适用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这里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不满六个月的”,是指四种情形: 

  第一种情形是指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时间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如八个月; 

  第二种情形是指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时间在六个月以下,如劳动者工作三个月; 

  第三种情形是指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时间超过一年但余下的工作时间在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如三年零九个月; 

  第四种情形是指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时间超过一年但余下的工作时间在六个月以下的,如二年零四个月。 

  在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时,对上述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工作一年的标准计算,六个月以下的,经济补偿按半个月工资标准计算。如工作时间三年零九个月,支付经济补偿为四个月工资,工作时间二年零四个月的,支付经济补偿为二个半月工资。 

  【操作指引】如果劳动者工作时间正好是六个月,经济补偿该按半个月还是一个月计算?我国法律规定“以上”、“以下”、“以内”、“届满”,一般包括本数;所称的“不满”、“以外”,一般不包括本数。所以工作时间正好六个月的,经济补偿按照一个月工资计算。

 
 
发送给好友】 【添加到收藏夹
 
相关新闻
 
推荐新闻
 
·撒下天网横扫“黄赌毒”
·福清律师网开设维权求助
·800服刑人员走进考场 报
·司法部司法鉴定管理局正
·重庆高院推行速裁制度 市
·当事人不再“跑断腿” 全
·山西方山县委书记铁腕关
·劳动保障部门:国庆加班前
 
搜  索
 
   
 
 
 

宽达简介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网站地图 | 免责声明 |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