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房未满5年可申请回购
办法规定,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的,不得上市交易;对于因各种原因确需转让的,可向购买人户口所在地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申请回购,回购价格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的,出售时应当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和经适房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并由政府优先回购;购房人也可在补缴政府应得收益后取得完全产权。
而此前的征求意见稿则表述为:经济适用住房只能自住,不得上市转让、出租或出借以及从事居住以外的任何活动,但可向申请人户口所在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申请回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