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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购买拆迁证 要求过户获支持 
2007-9-24 15:48:18
 
 双方在自愿合法的基础上转让拆迁证,要求过户房屋理应得到支持。9月17日,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一审审结一起房屋拆迁纠纷案,判令被告苏灿夫妇协助原告盛林将登记在苏灿名下的讼争房屋过户至盛林名下,所有费用均由盛林负担。

   2005年3月,盛林与苏灿夫妇订立协议书一份,约定苏灿夫妇将因拆迁而享受的购房通知单(拆迁证)上的权利以2.8万元转让给盛林,苏灿夫妇协助盛林办理过户手续。盛林当即支付了2.8万元的转让款。后盛林以苏灿的名义购买了拆迁安置房,产权登记在苏灿名下。盛林要求苏灿夫妇协助办理过户手续,但苏灿夫妇一直以无时间为由推诿。

   法院审理认为,购买拆迁安置房系拆迁户因其房屋被拆迁而享受的一种安置待遇,其性质属拆迁户的私权利,对于该权利的转让,法律并未明令禁止。现苏灿夫妇出于自愿而将该权利转让给盛林并从中得到一定的经济利益,属于对自己私权利的处分,也反映了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故双方订立的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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