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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一开发商未配合业主办产权被判赔偿 
2007-9-21 16:15:14
 
 辽宁省沈阳市市民印某购买了一套新房,开发商未按合同约定配合办理权属登记,导致其不能按约正常办理房屋产权手续。日前,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定,判决开发商一次性给付印某违约金1320.5元。

   法院审理查明,2004年9月16日,印某与沈阳市新港澳房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购买对方位于沈阳市皇姑区崇山西路上的一套建筑面积为92.78平方米的住房;出卖人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90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如因出卖人的责任买受人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的,出卖人要支付一定的违约金。

   此后,印某一次性支付总房款28万余元。沈阳新港澳房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05年1月7日将该房屋交付使用。当印某按合同约定期限办理房屋产权手续时,被告知出卖人未将办理权属登记的相关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直到2006年9月4日,印某费尽周折才取得房屋的产权证。

   去年10月16日,印某向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沈阳新港澳房产开发有限公司给付逾期办理房产证的违约金1498.85元。

   法院一审认为,开发商与业主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应诚信履行。印某如约支付了房款,沈阳新港澳房产开发有限公司将房屋转移交付给他后,未能按约将办理权属登记的相关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导致印某不能按约正常办理房屋产权手续,系违约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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