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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百万基金成废单 客户索赔60万损失 
2007-9-14 8:40:27
 
因购买的基金在四个月后发现变为废单,近日,王女士将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朝阳支行(以下简称建设银行)和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建信基金公司)告上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要求两被告赔偿因拒不履行合同义务导致的收益损失,损失按照判决前的最高一天的净值计算。此案系损失的证券交易纠纷,在北京市法院系统尚属首例。

  原告王女士在起诉中称,2007年4月13日,原告在中国建设银行北京朝阳支行架松储蓄所申请购买100万元“建信恒久”基金和100万元“中国50”基金,交易成功后,原告从证券账户上支付了200万元人民币,并在其打印凭证上签字确认。此后原告每天都关注着所购买基金的涨跌行情,等待最佳时机赎回。2007年8月9日,原告将“中国50”基金赎回,当时被告的工作人员还告诉原告“建信恒久”涨得很好,千万不要急于抛售。 但2007年8月16日,原告再次来到被告处办理转账业务时,却发现账户资金余额多出100万元,经被告工作人员查询对账单发现原告在2007年4月13日买进的“建信恒久”基金变为废单,支付的100万元现金在2007年4月16日被退回,而被告却未对此进行告知。原告当时心情一下跌到谷底,被告也大惊失色。事件发生后,两被告曾主动与原告协商过,但并没有就此事件做出合理解释。现原告要求两被告赔偿收益损失(目前,根据2007年8月31“建信恒久”基金的净值1.6775元计算损失,共计59.85万元)。

  原告认为,在长达4个月的时间里,被告将百万元的资金退回,原告则全然不知。两被告作为国家大型金融、证券企业,对于发生本案的时间,应该查清其原因,本着对客户负责的态度,给原告一个合理的解释。但本案无论是故意还是过失,均已构成违约,具有不可推卸的完全责任。

  被告建设银行作为被告建信基金公司的代销机构对被告建信基金公司具有约束力,被告打印出的凭证就是对原告申购该基金成功的确认,也是对证券交易合同的确认,即形成了证券买卖合同关系。因此,被告就必须履行向原告交付基金证券的义务。合同一旦形成被告无权单方解除合同,其擅自退回原告已经支付的基金款的行为是无效的,被告给原告造成的损失必须予以全部赔偿。

  本案将择日开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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