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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从形式上看,法律赋予公司法人独立的人格和有限责任,这与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及因此导致的股东的无限责任是对立的、矛盾的,但实质上二者却存在着必然的联系和有益的补偿关系。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并非对公司独立人格的绝对否定,而恰恰是对公司法人人格本质的尊重。在股东滥用公司控制权规避法律、逃避债务的情况下,公司只是在法律形式上仍具有独立法人的地位,而实质上则是一个掩盖非法行为的空壳。抛开形式审查实质,避免囿于公司有限责任的弊端,才能真正实现法律制度的公平、正义。因此,我们选择适用公司人格否认制度正是公司法人制度在其自身发展的历史长河中所作出的合乎逻辑的必然延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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