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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高院成功调解一起千万元借款纠纷案 
2007-8-21 9:40:28
 
  近日,山西省药材公司等三单位自觉将1050万元人民币给付了山西建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自此,一起历时2年、涉及4家省级企业的借款纠纷案画上了圆满的句号。

    从1995年7月6日起至1996年12月23日止,山西省药材公司中药材采购供应站共从中国工商银行太原市分行大营盘办事处借款621万元;从1995年7月13日起至1996年6月28日止,山西省药材公司采购供应站从工行太原大营盘办事处借款447万元,山西省药材公司为上述两家单位共计1068万元借款提供保证担保。借款合同到期后,借款人及担保人均未履行还本付息的义务。2000年4月29日,中国工商银行山西省分行营业部与华融资产管理公司太原办事处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将省药材公司中药材采购供应站、省药材公司采购供应站所欠借款本金1068万元及利息9380783.39元共计20060783.39元债权转让给华融公司太原办事处。2004年12月22日,华融公司太原办事处将上述债权转让给通源资产管理公司。2005年6月27日,通源资产管理公司又将上述债权转让给山西建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在转让过程中,债权人均按法律规定通知了债务人和担保人。

    后建峰实业以三家单位拒不还贷为由起诉到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于2006年5月作出一审判决,判令山西省药材公司等三家被告偿还建峰集团借款本息。一审判决后,三被告不服,于去年11月份向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上诉后,双方当事人都扬言如不能公正处理,就组织职工上访。

    山西高院审理后认为,该笔债权是国家为了减轻国有企业沉重的负担作为不良资产处理的,可该笔债权经资产公司多次转让,现债权人要求债务人承担所有的债务,显然已失去了当初国家处理不良资产的初衷,不仅会给企业带来沉重的负担,还很可能引起群体上访事件。于是审判人员制订调解方案进行调解。

    在承办法官耐心细致、苦口婆心的说服下,双方分歧越来越小,最后终于达成了先给付1050万元、二次性付清的协议。

    

来源: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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