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四川省蓬安县人陈某用ATM取款机中他人忘记退出的银行卡取走现金1.7万元后,因经受不住精神压力而投案自首。近日,蓬安县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宣判:以信用卡诈骗罪判处陈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万元。
2007年12月20日上午,陈某到蓬安县相如镇建设路工商银行的ATM自动取款机上取钱时,发现取款机内有一张银行卡,且ATM取款机的操作界面上提示可以直接提取现金。陈某看四周无人,便试着从取了1000元现金。取款成功后,陈某兴奋之下又连续取款8次,每次2000元,总共现金1.7万元。取款后,陈某将卡退出,迅速离开现场。
当天下午,失主发现银行卡丢失后到银行申请挂失,发现存款已被人取走,立即报案。
而突然得到意外之财、短暂兴奋之后的陈某开始感到惶恐,担心“东窗事发”而终日寝食难安。由于经受不住精神上的压力,陈某于2007年12月26日到蓬安县公安局投案自首,并将取出的钱款如数退还。当天,陈某被蓬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2008年3月,蓬安县检察院提起公诉,认为被告人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拾得他人信用卡后,未经持卡人同意或授权,以持卡人身份在银行骗取了储户存款1.7万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近日,蓬安县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时,陈某对检察院指控的事实没有异议,请求从轻处理。
法院审理后认为,陈某在案发后主动自首,取得了失主的原谅,且认罪态度较好,具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考虑到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遂作出前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