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委托他人托运羽绒服,在运输中丢失9大件价值39854元的羽绒服,在与被托运人施先生协商赔偿未果的情况下,省城的闽先生将施先生告上法庭,经瑶海区人民法院审理后,闽先生仅获得120元赔偿(两倍运费),且要支付1500元案件受理费。
闽先生称,去年11月25日,他委托施先生托运一批羽绒服到铜陵,在运输中丢失9大件合计121件价值39854元的羽绒服。之后,施先生写了一份情况说明书,认可丢失羽绒服的实际价值,并承诺如找不到丢失的衣物,将赔偿经济损失39854元。闽先生同时向警方报案,但此案一直未破。双方在协商赔偿不成的情况下,闽先生将施先生告上法庭,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39854元。
被告施先生称,原告丢失的9大件羽绒服的实际价值为39854元的情况不属实,情况说明书的内容是原告填写的,被告只在情况说明中注明丢失件数和托运人名字,在该情况说明中关于“赔偿39854元……”系原告在被告不知情的情况下擅自添加,被告只同意按货物运价的两倍赔偿120元。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审理查明:“情况说明”并非一次性书写完毕,内容改动较大,原告主张的赔偿总价无相关证据予以佐证。且原告未办理保价运输手续,仅支付60元运费,故被告应按约承担原告已付运费两倍的民事责任。遂判决被告赔偿原告120元,原告负担1500元案件受理费。
记者在调查中发现,不办理保价运输只按运费的2~3倍进行赔偿似乎已成了托运行业的规则。但安徽美林律师事务所律师吴定兵认为,根据合同法,如果有证据能证明托运公司丢失的托运物品价格,也就是消费者的实际损失,托运公司就应该按照消费者的实际损失进行赔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