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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强奸未遂辩护为强奸中止(成功案例) 
2009-4-18 12:16:01
 
                                                                                     把强奸未遂辩护为强奸中止 
『案情简介』2008年10月26日凌晨,被告人陈某与朋友余某到福清市龙旺名城某足浴中心推拿,被害人黄某某被安排为被告人陈某推拿。期间,被告人陈某以上厕所不识路为由,让黄带路到厕所,之后,被告人陈某将黄拖进女厕所,锁上门强行亲吻黄,抚摸其胸部,并要求与其发生性关系,遭拒绝后,黄某某咬伤被告人陈某的右手,陈某打了黄一巴掌。黄跑走后即向公安机关报案。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某违背妇女意志,强行奸淫妇女,因意志外原因而未得逞,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应当以强奸罪(未遂)追求其刑事责任。 
『律师辩护』被告人陈某的亲属委托福建宽达律师事务所福清分所陈纪豹律师担任陈某的辩护人,经过对案情的深入了解,被告人陈某没有拖被害人进女厕所,其有亲她,摸她,有想和受害人发生性关系,被她咬了,她不同意,其就放弃了。辩护人认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罪强奸不持异议,但被告人听到被害人哭了以后就中止了犯罪行为,是犯罪中止。被害人用言语挑逗被告人,也有过错,且被告人是初犯,案发前表现良好,建议法庭对被告人减轻处罚。 
『判决结果』一审判决结果: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系犯罪中止的辩护意见成立,本案予以采纳。被告人陈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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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 
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第二百三十六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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