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被告郑某于2006年2月19日向原告林某借现金1500元,后原告因急需用钱,向被告催讨,但被告一直置之不理。原告委托本所陈律师起诉被告,起诉之后,陈律师一直联系被告,晓之以理,终于使被告答应还款,后原告撤诉。 (二)原告陈光俊于1999年间,承包顺昌县土地局征地事务所工程,以独立经营,自负盈亏包干的形式,由原告交给被告福建省融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前身为福清市沙埔建筑工程公司)管理费,原告按约于1999年2月28日,由银行汇给福清市沙埔建筑工程人民币10万元,该款除为何世雄代交管理费人民币5万元,余下5万元应交本人自1999年至2002年度管理费34000元,,公司尚欠原告款目人民币16000元,原告经常向被告催讨,但被告一直拖延,后原告委托陈律师办理该案,陈律师通过电话以及亲自到被告公司协调,公司人员表示,与原告也有合作关系,一直都是比较愉快的,后同意还这笔款。
(福建宽达律师事务所福清分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