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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陈纪律师成功取保多名犯罪嫌疑人(取保条件及应注意的问题) 
2007-12-22 10:42:26
 

                                                     
2007年陈纪律师成功取保多名犯罪嫌疑人(取保条件及应注意的问题)

    取保侯审对于犯罪嫌疑人来说无疑是一个能够迅速恢复人身自由的好办法,尽管自由是有限自由,终究要比在看守所里舒服的多。然而并不是说任何一种犯罪的嫌疑人都能够被取保。刑事诉讼法对取保设定了一定的条件。
  
  1,可以取保的条件
  
  A,可能判处拘役、管制或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B, 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而采取取保侯审的方法不至于危害社会的。
  
  C,应当逮捕,但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的。
  
  D, 被拘留的人需要逮捕,但证据尚不充足的。
  
  E,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关押的案件,在法定关押期限不能审结,需要继续查证、审理的。
  
  F, 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公安机关认为需要继续侦察的,
  
  G, 已经逮捕发现有C项情形的。

     虽然上述取保是一般的条件,在实践中还应当考虑具体的犯罪情节,比如故意伤害罪致轻伤的案件,犯罪嫌疑人是否有对受害人进行了赔偿,认罪态度怎样;侵犯财产案件中犯罪嫌疑人是否有退赃表现;犯罪嫌疑人是否有投案自首或立功表现,这些情节也是公、检、法部门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所考虑的因素。

  对于以下情形则不能采取取保侯审
  
  凡是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不足以防止发生有碍侦查和社会危害性的犯罪嫌疑人,不得采取取保候审,具体说,下列犯罪嫌疑人,一般不得采取取保候审:
  
  
    A,累犯,犯罪集团的首要、主要犯罪嫌疑人;
  
    B,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暴力犯罪的犯罪嫌疑人;
  
    C,以自伤、自残办法逃避侦查的犯罪嫌疑人;
  
    D,在取保候审期间又犯罪的犯罪嫌疑人;
  
      E,其他严重犯罪的犯罪嫌疑人。
  
    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A,保证人必须符合四个条件:
  
       (1)与本案无牵连;
  
     (2)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
  
     (3)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
  
     (4)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
  
     B,在以下情形下可以没收取保候审的保证金和对保证人处以罚款
  
      (1)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2)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3)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4)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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