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雇佣合同还是运输合同
案情简介: 2005年9月19日7时许,被告林某新无证驾驶套挂闽A72376号东风大货车,从福清市海口往南岭方向行使,行至元华路南岭路口,该货车右后轮胎外侧碰撞路右同向行使的由林某平驾驶的闽ABC583二轮摩托车后部,致二轮摩托车倒地,造成林某平受伤,肇事后被告林某新逃逸。林某平未得到及时救治,后经抢救无效死亡,事故经福清市交警事故认定,被告林某新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林某平的家属)认为,被告林某新受雇被告王某利从事运土工作,造成损害后果,且被告林某新对事故负全责,被告林某新、被告王某利应负连带赔偿责任,被告福建卓越建设工程开发有限公司作为工程承建方,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应连带承担赔偿责任。请求人民法院判决被告林某新、王某利、福建卓越建设工程公司连带赔偿原告334958.2元。 律师观点: 福建宽达律师事务所福清分所律师陈纪豹接受王某利及福建卓越工程开发有限公司的委托,作为其代理人。陈律师认为:王某利是卓越公司的员工,其与王某新签定协议运输土方是代表公司的行为,是履行职务行为,其法律后果归属于公司,不应承担本案的赔偿责任。卓越公司也不应当承担本案的赔偿责任。理由是:林某新与卓越公司建立的是运输合同关系,而不是雇佣关系。林某新用自备的货车为卓越公司运土,每车运费15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80条规定,运输合同是承运人将货物从起运点运输到约定的地点,托运人或收货人支付运输费用的合同,林某新与卓越公司之间的行为明显符合运输合同的特征,而雇佣关系是雇员按照雇主的要求,利用雇主的条件,以自己的技能为雇主提供劳务,雇主向雇员支付劳动报酬。雇佣关系的特征是:雇主与雇员存在管理和被管理的从属关系,雇员是利用雇主提供的条件,雇主与雇员存在着一定的人身依附关系。而在本案中,林某新的货车是自己的,是利用自己的条件,而不是利用卓越公司的条件,林某新在运输行为中自主性很大,林某新每运一车土,就计算一车的运费,没有人身依附关系。因此,林某新与卓越公司之间建立的是一种运输合同的法律关系。而不是雇佣关系。 庭审结果: 一审判决驳回原告对王某利的诉讼请求,但判决卓越公司与林某新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卓越公司又委托福建宽达律师事务所福清分所律师陈纪豹代为上诉,二审改判:驳回原告对卓越公司的诉讼请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