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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庭审调查中,原告出具的南田村委会的证明证实,该条道路于2002年5月,由原、被告及林云妹、陈必法、陈吓货五户人家自筹 资金修建的,村委会也给该条道路搭上了路灯,这些事实说明了村委会确认了该道路。而被告对该条道路进行破坏,被告的行为系 违约行为,请求法院对被告的行为予以纠正。
三、被告主张原告经过的土地是被告的耕地而不让原告通行,被告的主张没有理由。
退一步来说,即使是耕地,原告通往村外经过此地比较方便,有利于生产、生活,被告也应当让原告通行。被告连续四年没有在 该地上耕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37条规定,承包经营耕地的单位或个人连续二年弃耕抛荒,原发包单位应当终 止承包合同,收回发包的耕地。
综上所述,原告经被告的土地通行的道路是原告的比较方便通行的道路,且原、被告于2002年5月份经过协商一致,并给予被告补 偿。而被告已连续两年没有在此地上耕种,因此,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将该道路恢复到2002年5月份拓宽改建后的原状。
代理人:陈纪豹
2006年 12 月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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