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邻权纠纷
---陈纪豹律师成功办案实录
原告陈孟征、陈孟康诉称,2002年5月,原、被告以及邻居陈必法、林云妹五户为了相邻各方通行方便,经协商后采取以资金补贴和贡献劳力相结合的方式对原有的弯曲狭窄的小路进行拓宽改建。工程完工后,原告通往村支路的道路长17米,宽度不亦(路前段自林云妹围墙东出至被告杂地宽3.7米,约长13米,该土地属林云妹地,路中段自林云妹房屋围墙后墙角、墙皮东出至陈吓货杂地,宽为2.2米,路后段自林云妹房屋后角,墙皮东出至陈吓货杂地宽3.2米)。该道路已正常通行四年多了,包括被告陈吓货在内的相邻各方均无异议。城头镇南田村民委员会为了方便村民出行,还在该路段安装上路灯。可是被告陈吓货今年5月8日突然以原告做路涉及被告土地是原告向被告借用,没有收原告钱款为由,拆除原告通行四、五年之久的村支路路基石,严重影响二原告正常通行。双方为此引发相邻关系纠纷,经有关部门多次调解无果,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陈吓货将被其拆除的诉争道路恢复至2002年5月拓宽改建后的原状。
被告陈吓货辩称,诉争道路系被告陈吓货承包的耕地,原告陈孟征、陈孟康两兄弟都没有诉权;原告陈孟征、陈孟康认定被告陈吓货拆除其“所谓”的通行道路基石是不存在的。综上所述,原告既没有诉权,其诉讼请求又缺乏事实依据,故请求驳回原告起诉,并由原告自行承担诉讼费用。
两原告委托了福建宽达律师事务所福清分所陈纪豹律师,陈律师接受委托后,对证人陈必法,林云妹作了询问笔录,并到现场进行了勘察.庭审中,陈律师认为:原告原先的道路是一条狭窄的田梗路,但随着经济的发展及生产的需要,该条道路不利于原告正常通行,拖拉机等四轮车辆无法通行,故原告与被告等五户人家协商一致,采取贡献和补偿相结合的办法,修建了从陈国清门前,路经林云妹直至陈吓货、陈必法、陈孟康、陈孟征门前的一条道路.原告在诉争道路上通行了好几年,被告都没有提出异议,说明被告同意原告通行经过被告土地的道路,且村委会也确认了该道路。因此,被告应将该道路恢复到2002年5月份拓宽改建后的原状。
福清市人民法院判决:
被告陈吓货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将诉争道路恢复至2002年5月拓宽改建后的原状. 本案诉讼费450元由被告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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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孟康、陈孟征诉陈吓货相邻纠纷一案
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福建宽达律师事务所福清分所接受原告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原告的代理人,通过刚才的庭审调查,现发表代理意见如下:
一、原告原先的道路是一条狭窄的田梗路,但随着经济的发展及生产的需要,该条道路不利于原告正常通行,拖拉机等四轮车辆 无法通行,故原告与被告等五户人家协商一致,采取贡献和补偿相结合的办法,修建了从陈国清门前,路经林云妹直至陈吓货、 陈必法、陈孟康、陈孟征门前的一条道路。庭审调查时,证人林云妹、陈必法证实了原、被告等五户人家有经过协商,道路经过被 告的土地,原告对被告进行补偿。村里的文统证实了原告原来的道路是田埂路,车辆无法通行等事实。原、被告及五户人家的修建 道路的协议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是合法有效的。
二 、原告在诉争道路上通行了好几年,被告都没有提出异议,说明被告同意原告通行经过被告土地的道路,且村委会也确认了该 道路。而被告对该条道路进行破坏,被告的行为系违约行为,请求法院对被告的行为予以纠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