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过律师辩护被告人的立功表现予以采纳
2007年4月30日晚10时许,被告人李某、段某、蔡某三人经过策划持刀窜到福清市阳下镇庆泉制衣厂前路段,见被害人向某一个人手持手机打电话,便由李某一人先上前抓住向某的脖子,将向某按在地上,然后三人对向某拳打脚踢,并抢走向某的康佳810手机一部及钱包一个,蔡某被当场抓获。案件起诉到法院以后。蔡某的家属委托福建宽达律师事务所福清分所陈纪豹律师进行辩护。陈律师会见了被告人蔡某,了解了案件情况,被告人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没有异议,但被告人蔡某认为,他有立功表现,其他两个被告人是他带领公安机关去抓获的,陈律师看了案卷,抓获经过没有体现这一点,公安的相关材料也没有体现这一点。开庭的时候,在法庭调查阶段,律师分别问其他两个被告是怎么抓获的,他们分别说是蔡某打电话,约他们到宏路的一家鞋厂对面见面时,被公安机关抓获的,当问蔡某时,其他两个人是怎么抓到,他说,他被公安机关抓获后,主动交代其他两个同案犯,并协助公安机关抓获他们。最后,法庭认定蔡某有立功表现,并依法对其减轻处罚。办理了这个案件以后,陈律师认为:被告人在犯罪以后,要向公安机关及检察机关反应对自己有利的事实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