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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承包合同是有效还是无效 
2007-11-8 14:11:27
 

该承包合同是有效还是无效

      余某承包了龙田镇东营村一片海域种植蛤苗,与东营村签定了承包合同,合同期为三年,每年的承包金为92万元,余某承包了以后,就在海域里种植蛤苗,因附近海域围垦,污染了承包人余某养殖的蛤苗,受到了损失。余某以承包合同无效为由向福清市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返还承包金92万元。陈纪豹律师接受了龙田镇东营村委会的委托,代理了本案。原告余某认为:2003年1月,被告东营村委会在隐瞒未办理海域使用证的情况下,与原告签定了一份养殖承包合同。承包期限为2003年7月16日至2006年7月15日,承包金为人民币92万元。2003年1月8日,原告一次性交纳承包92万元人民币,被告也在2003年7月19日交付养殖池由原告使用。随后, 原告对养殖池进行改造扩大,同年9月18日开始投入花蛤母生产。邻近单位工程建设行为严重污染养殖池内的海水,妨害养殖生产。致使原告受到损失,原告无法向其他单位索赔,是因为被告没有办理海域使用权证。作为被告的代理人陈纪豹律师认为:原、被签定合同时虽然未办理海域使用证,但2004年7月5日福清市人民政府为被告颁发了海域使用权证,确认从2003年年度开始被告对养殖池有使用权。原、被告于2003年1月3日签定的合同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条第51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的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该合同有效,虽然签定合同时尚未办理海域使用权证,但事后福清市人民政府认可了2003年度的海域使用权,因此,本案的合同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第六条规定:国家建立海域使用权登记制度,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第3条第2款规定:………单位和个人使用海域必须依法取得海域使用权。第19条规定:………海域使用权申请人自领取海域使用证之日起,取得海域使用权。”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并未规定,尚未登记,正在申请登记的海域不能经营使用。一审法院采纳了被告代理人的意见,驳回了原告的请求,原告上诉到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中院维持了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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